游乐场安全须知非“免责金牌”,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不容推卸

游乐场安全须知非“免责金牌”,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不容推卸
张迪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蹦床公园、极限挑战等新兴娱乐项目深受年轻人喜爱,但其背后潜藏的安全风险不容忽视。当消费者在游玩中不幸受伤,经营者能否凭借一纸《安全须知书》免除责任?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本文将结合判决要旨,深入剖析娱乐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及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


一、 案情回溯:高空项目坠落,责任谁担?

2022年8月,原告X先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南京市某商业综合体六楼“A蹦床公园”(实际经营者为被告B体育公司)游玩“蜘蛛塔”高空项目时,不慎摔落,导致腰椎爆裂性骨折(后经鉴定构成伤残)。X先生认为,作为经营者的B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遂提起诉讼索赔。

被告B公司辩称:1. 已通过门票购买页面、现场告示、特别是入场前签署的《电子安全须知书》充分提示了项目风险(包括明确要求玩蜘蛛塔等高空项目“必须得到安全员允许和正确指导”);2. X先生作为成年人,在无安全员在场指导时自行游玩,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负其责。

二、 法院裁判核心:聚焦两大争议焦点


法院经审理,精准提炼并回应了本案核心争议:

1.谁是责任主体?——经营者身份锁定
法院查明,虽然门票通过“C公司”(关联方)在第三方平台销售,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协议,案涉游乐场馆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为B公司。C公司仅为代售门票,与损害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其责任主张被驳回。(律师提示:厘清实际经营者是追责第一步,平台代售方通常不直接承担场地安全责任。)

2.B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告知≠免责

肯定告知义务履行: 法院认可被告通过门票页面风险提示、现场安全告示、悬挂警示标语、特别是要求原告签署《安全须知书》等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

否定安全保障义务充分履行: 关键在于,安全保障义务远不止于告知!法院指出:

现场管理缺失是硬伤: 被告自认案发时涉事高空项目区域无安全员在场(辩称该项目当时“未开放”),且未能提供事发时监控录像。这与《安全须知书》中“必须得到安全员允许和指导”的要求及被告陈述的“安全员在场即项目开放”的管理标准相悖。

高危项目需更高标准看护: 法院明确,对于具有较高危险性的娱乐项目,经营者不仅需书面告知风险,更需在现场配备充足的专业安全员进行实时监督、指导与干预,确保参与者遵守安全规则。被告未能证明其在该项目开放时段(或原告进入时)有安全员在岗履职,存在管理上的重大疏漏。

《安全须知书》免责条款无效: 针对被告试图以《安全须知书》中“若出现任何危险,场馆不承担任何责任”等条款免责,法院援引 《民法典》第506条 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法院一锤定音:此类免除经营者对消费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安全告知书不能成为经营者的“免责金牌”。

3.责任比例划分:过错相抵原则的应用
法院同时指出,X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与高风险项目时,对自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其在无安全员在场指导的情况下自行游玩,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民法典》第1173条)。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法院最终判定:B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X先生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三、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赔偿X先生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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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律师评析与提示:


本案判决具有典型的参考意义,为娱乐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是“立体”义务: 绝非一纸《安全须知》即可满足。其核心包括:

充分的风险警示(告知义务);

合格安全的设施设备(硬件保障);

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软件保障);

配备充足且合格的专业人员(人员保障);

对活动现场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执行保障)。

特别是对于高危项目,现场实时、有效的监管是义务履行的关键环节。本案中被告在“蜘蛛塔”项目现场的监管缺位,直接导致了责任认定。

“免责条款”的边界:法律红线不可触碰。 《民法典》第506条为涉及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经营者单方面拟定的、企图免除其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责任的格式条款,无论消费者是否签署,均属无效。经营者不能以此作为逃避法定责任的挡箭牌。

消费者自身注意义务: 消费者,尤其是成年人,在参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时,务必认真阅读安全须知,严格遵守场地规则,特别是对于明确要求专业人员指导的项目,切勿在无指导或设备明显不符合安全条件时冒险尝试。否则,自身过错将导致赔偿金额的减少。

证据留存至关重要: 对消费者而言,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就医并保存门票、现场照片/视频(如有)、医疗票据、诊断证明等所有相关证据。对经营者而言,完善且可追溯的现场监控录像、安全员排班及在岗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等,是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的关键证据。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事发监控,对其抗辩极为不利。

结语:


本案清晰展现了法院在平衡经营者责任与消费者自身责任时的裁判逻辑。它警示所有娱乐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是沉甸甸的法定责任,仅靠形式上的风险告知远远不够,必须落实到场所运营的每一个细节和每一刻的现场管理中。对于消费者,在享受刺激与快乐的同时,务必牢记安全第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将持续关注此类涉众型场所的安全责任纠纷,为厘清权责、保障安全、化解矛盾贡献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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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6: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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